血液酒精与无效之诉:最高法院4273-2019 | Dahua Legal
大华
文章 刑法

质疑血液酒精,最高法院会撤销审判吗?4273-2019号怎么说

贾晴雅 (Shujuan Jia) |

一、无效之诉争什么

辩护人对基略塔口头审判庭判决(RUC 1600669822-4,RIT 204-2018)提起无效之诉。核心主张:用于血液酒精与毒理鉴定的血样在无有效同意(被告人当时状态)且无司法命令下取得,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记录义务。

请求撤销审判与判决、排除该证据并重新审判。

二、最高法院结果

2019年4月9日,4273-2019号,第二刑事庭驳回无效之诉:审判与判决并非无效(第373、384条)。

三、关于血液酒精检测的法理

多数意见认为:《交通法》要求驾驶人接受科学检测(判决讨论第195 bis条),无正当理由拒绝可构成犯罪。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身体检查以不损害健康或尊严为前提),驾驶人可提出健康/尊严正当化事由,警察须通报检察官并在必要时由法官决定。

但——驳回的关键点在于——警察并无“向驾驶人请求许可”的义务,如同辩护所理解的第197条自愿侦查行为。应告知并使其有机会提出妨碍检测的理由;这不等于辩护所主张的第227条一切“侦查行为”记录义务。

四、替代证据:无效为何失败

更关键的是:口头审判庭认定被告人意识清醒、有能力拒绝,其状态由醉酒而非昏迷解释。最高法院不重新评估该口头证据。

此外,醉酒状态(>0.8‰)已通过证人(饮酒与行为)、现场警察及事故鉴定(损害与能力下降)认定,甚至在血液报告(约1.5小时后1.43 g/L)之前。故纵使抛开该报告,主文仍可维持:不具备第375条实质影响(第8、9点)。

五、对辩护与检方的启示

  • 在事实审固定意识状态、权利告知与检测实施的全部记录。
  • 若法庭已有行为与事故证据,勿只把无效建立在一份报告上。
  • 本号中最高法院不演变为“事实二审”。
  • 同系列:判例地图被追诉人权利

  律师建议

若法庭已用证人与事故鉴定构建醉酒,仅攻击一份报告往往不够。策略须在口头审判之前设计。贾晴雅 · 大华。WhatsApp

小结

最高法院在4273-2019号中驳回辩护在致命醉酒案后提出的无效之诉。多数意见认为:该情形下抽血并不等同于其他侦查行为中的“被追诉人许可”;且口头审判庭已用独立于血液报告的证据认定醉酒。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

对案件有疑问?

直接与贾晴雅律师沟通

中文或西班牙语,无中间环节。今天预约视频通话,我们一起审视您的案件。

立即 WhatsApp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