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刑法
质疑血液酒精,最高法院会撤销审判吗?4273-2019号怎么说
贾晴雅 (Shujuan Jia)
|
一、无效之诉争什么
辩护人对基略塔口头审判庭判决(RUC 1600669822-4,RIT 204-2018)提起无效之诉。核心主张:用于血液酒精与毒理鉴定的血样在无有效同意(被告人当时状态)且无司法命令下取得,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记录义务。
请求撤销审判与判决、排除该证据并重新审判。
二、最高法院结果
2019年4月9日,4273-2019号,第二刑事庭驳回无效之诉:审判与判决并非无效(第373、384条)。
三、关于血液酒精检测的法理
多数意见认为:《交通法》要求驾驶人接受科学检测(判决讨论第195 bis条),无正当理由拒绝可构成犯罪。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身体检查以不损害健康或尊严为前提),驾驶人可提出健康/尊严正当化事由,警察须通报检察官并在必要时由法官决定。
但——驳回的关键点在于——警察并无“向驾驶人请求许可”的义务,如同辩护所理解的第197条自愿侦查行为。应告知并使其有机会提出妨碍检测的理由;这不等于辩护所主张的第227条一切“侦查行为”记录义务。
四、替代证据:无效为何失败
更关键的是:口头审判庭认定被告人意识清醒、有能力拒绝,其状态由醉酒而非昏迷解释。最高法院不重新评估该口头证据。
此外,醉酒状态(>0.8‰)已通过证人(饮酒与行为)、现场警察及事故鉴定(损害与能力下降)认定,甚至在血液报告(约1.5小时后1.43 g/L)之前。故纵使抛开该报告,主文仍可维持:不具备第375条实质影响(第8、9点)。
五、对辩护与检方的启示
律师建议
若法庭已用证人与事故鉴定构建醉酒,仅攻击一份报告往往不够。策略须在口头审判之前设计。贾晴雅 · 大华。WhatsApp
小结
最高法院在4273-2019号中驳回辩护在致命醉酒案后提出的无效之诉。多数意见认为:该情形下抽血并不等同于其他侦查行为中的“被追诉人许可”;且口头审判庭已用独立于血液报告的证据认定醉酒。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
相关阅读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