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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智利被追诉人的权利:法律从第一刻起保障什么
贾晴雅 (Shujuan 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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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93条权利清单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追诉人直至程序终结均可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保障,尤其包括:
- a) 以明确具体方式获知被指控的事实,以及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 b) 自调查初始行为起获得律师协助;
- c) 申请调查措施以反驳指控;
- d) 请求法官传唤听证,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可有律师或无律师);
- e) 请求推进调查并知悉内容(秘密部分除外,且仅限秘密期间);
- f) 请求终局不起诉,并在被驳回时提出救济;
- g) 保持沉默;如同意陈述,不得宣誓。在检察官或警察处作第一次陈述时,应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行使该权利不产生不利法律后果;若放弃,所作陈述可能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 h)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i) 不被缺席审判(另有关于不到案的责任规定)。
二、被剥夺自由时(第94条)
被剥夺自由的被追诉人还享有(第94条),其中包括:明确知悉剥夺自由的理由,除现行犯外应出示命令;获知第135条相关权利;毫不迟延地带至签发拘留令的法院;请求释放;在其在场下通知家属或指定之人;按看守所制度与律师私下会见;探视与通信(第151条限制除外)。
三、拘留时警察必须告知什么(第135条)
第135条要求执行拘留的公务员在实施时告知理由,以及第93条a、b、g项与第94条f、g项权利。若当时情形无法立即告知,由看守单位负责人告知,并在勤务簿登记。可口头或书面(清晰说明权利的文书)。
第136条要求检察官与法官监督该义务:若未履行,应向被拘留人告知权利,并函送主管机关。
四、作为辩护的陈述(第98条)
第98条确认:在整个程序中,被追诉人有权作出陈述作为辩护手段。司法陈述在听证中进行,不得宣誓:法官仅敦促其说实话。若不谙西班牙语,或为聋、哑人,适用第291条相关规定(译员)。
陈述或沉默是策略:第93条g项沉默权与第98条陈述权并存。勿因警方压力放弃沉默权。
五、实务中如何行使
询问警员姓名与拘留理由。明确要求律师,并按第94条e项通知家属。勿签署您不理解的笔录。西班牙语不熟练时要求译员。记录案号与检察官信息。关于拘留期限与首次听证,见拘留审查与正式化及家属被拘核对清单。
律师建议
沉默不是“显得有罪”:第93条g项要求明确告知行使沉默权不会带来不利法律后果。没有律师不要作陈述。请联系大华律师事务所贾晴雅律师。WhatsApp
小结
《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列举被追诉人至程序终结的权利:知悉事实与权利、从调查初始行为起获得律师、申请查证、沉默、不受酷刑、不被缺席审判。第94条补充被羁押时的保障。第135条要求拘留时告知理由与权利。第98条保障作为辩护手段的陈述权,且不得宣誓。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