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税务犯罪指控如何运作:虚假发票、《税法》第97条第4款与辩护
您向供应商采购、收到发票、入账,并像任何企业一样使用增值税进项抵扣。数月之后,内税局(SII)的通知却到了:这张发票是虚假的,您的供应商并不存在,或从未进行过那笔交易。您原以为的常规手续,如今可能只是一笔税款差额……也可能升级为一宗真正面临牢狱之灾的刑事案件。这是智利进口贸易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一张"内容虚假"的发票,如何从罚款演变为犯罪。以下,我们将逐步为您说明这一升级过程如何发生、《税法》第97条第4款的规定、责任归属,以及及时介入的辩护能够做些什么。
1. 实质性虚假发票 vs. 内容虚假发票:进口商的陷阱
并非所有虚假发票都一样,而这一区别决定了您的风险大小。法律上区分两类:
- 实质性虚假:单据本身被伪造或篡改——克隆的凭证号、假印章、被改动的数据,或一张根本不是由票面所载企业开具的发票。
- 内容虚假:单据在形式上无懈可击,甚至可能盖有印章,但它所记载的交易实际并未发生或被歪曲:一个不存在或并未进行销售的供应商、被虚增的金额、一笔虚构的交易。
后者正是击中进口贸易的软肋。您向非正规中间商采购货物,对方给您一张"另一家公司的"发票,或金额被虚增的发票,而您用它来支撑自己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当《税法》与内税局交叉比对信息后——供应商没有真实经营能力、没有送货单、没有可追溯的付款——这张发票便站不住脚,原以为的节税就变成了可能触及刑事的隐患。
2. 关键的分岔口:罚款还是刑事起诉,由内税局局长决定
问题的症结正在于此。当内税局发现有人用虚假发票来减少税款时,案件并不会自动进入刑事法庭。税法把钥匙交到了内税局局长手中。第162条规定明确:对以剥夺自由刑处罚的税务犯罪事实的侦查,只能由内税局提出告发或刑事自诉而启动。也就是说,检察院无法自行追诉,必须由内税局先打开这扇门。
而这扇门通向两条路。同一条第162条赋予局长一项裁量权:提出相应的告发或刑事自诉,或将材料移交大区局长,以追究罚款。通俗地说:
- 行政途径(罚款):案件停留在违章层面,没有牢狱风险,仅追究金钱处罚。
- 刑事途径(起诉):局长提起刑事自诉,检察院介入,开启一场面临监禁风险的刑事程序。
第161条第10项予以确认:当违章同时以罚款及剥夺自由刑处罚时,普通处罚程序不予适用;此类情形下,内税局仅负责收集材料,供局长依第162条作出决定。因此,在实务中,早期辩护的大部分较量发生在刑事起诉之前——在于说服内税局:这至多是一笔税款差额,而非犯罪。
3.《税法》第97条第4款的规定:面临的刑罚
刑事核心在于《税法》第97条第4款,其中汇集了多种情形。与进口商关系最密切的有:
- 第一段(恶意虚假或不完整的申报):处以所骗取税额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三百的罚款,并处最高度轻级监禁(3年零1天至5年)。
- 第二段(用发票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典型情形):对恶意实施任何旨在虚增其有权主张的进项或抵扣真实金额之手段的增值税纳税人,处以最高度轻级监禁至最低度重级监禁(3年零1天至10年),并处所骗取金额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三百的罚款。
- 第三段(以虚构交易骗取不应得的退税):处最高度轻级监禁至中度重级监禁,并处所骗取金额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四百的罚款。
- 虚假发票的贩卖:制作、出售或提供虚假发票(无论有无内税局印章),处中度轻级监禁,并处最高40个年度税务单位(UTA)的罚款;若系为实施或便利本款所列犯罪,刑罚升至最高度轻级监禁,并处最高100个UTA的罚款。
在对进口商最为关键的情形——即第一段与第二段的恶意申报与抵扣——中,关键词是"恶意"。仅仅发票虚假是不够的:内税局必须证明故意,即您明知或不可能不知该交易并非真实。辩护的空间正在于此。
4. 会计还是纳税人:责任归谁?
企业主必问的问题:"如果是我的会计搞出来的,责任在我吗?"《税法》第100条对责任作了分配。会计在编制或签署申报或资产负债表时作出虚假记载或故意行为的,将面临罚款并处中度至最高度轻级监禁,除非其作为纳税人犯罪的共犯应处以更重的刑罚(此时适用后者)。
但同一条也为诚实的纳税人提供了一道护身符:若存在纳税人签署的声明,载明账目对应的是其作为真实可靠而提供的数据,则会计的介入不视为故意。换言之:为数据背书的签名可保护善意的会计,但并不免除纳税人自身的责任——如果正是纳税人提供了虚假交易。会计并非自动的挡箭牌:各人对自己的故意负责。
5. 如今属于经济犯罪:第21.595号法律带来的变化
自2023年起,第21.595号《经济犯罪法》重新布局。第97条第4款的税务犯罪,当其在企业情境下实施(履行职务或为企业谋利)时,原则上被作为第二类经济犯罪处理。这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
- 一套特别的量刑机制,旨在使剥夺自由刑得到更切实的执行,减免的空间更小。
- 专门的从轻与加重情节体系,罚金按被判刑人的财产以日额罚金计算。
- 对微型与小型企业的差别化对待,其仍保留《税法》原有的处理机制。
没有改变的是:税务刑事诉权仍归内税局,第162条的分岔机制依旧存在。但被定罪的代价提高了,因此"不走到那一步"也变得更加重要。
6. 辩护:证明交易真实存在
好消息是:一张被质疑的发票并不等于一纸定罪。税务与刑事辩护的构建,在于证明交易的实质真实性:货物确实存在、确实进入、确实付款并被使用。常见的工作路径有:
- 实质性证据:送货单、运输、入库、进口记录、往来邮件、合同。一切能证明采购确实发生的材料。
- 付款的可追溯性:以记名的银行方式(转账、支票)而非现金向供应商付款。增值税法本身就规定了在付款可追溯且交易得到证实时保留进项抵扣的机制。
- 无故意:表明您已尽勤勉之责、核实过供应商,并且在相应情形下,您本身正是第三方错误开具单据的受害者。
- 替代性结案途径:视所涉刑罚与您的前科,可探讨程序的附条件中止、和解协议或简易程序;补缴欠款通常会产生有利影响。
辩护介入得越早——理想情况是在局长决定提起刑事自诉之前——将案件引向罚款而非犯罪的空间就越大。
7. 隐藏的代价:您的移民身份会怎样
对外国企业主而言,刑事定罪并不止于法庭:它会延续到移民局。第21.325号《移民与外侨法》在授予、续签或撤销居留许可时会权衡刑事前科,甚至可作为可能驱逐出境的依据。例如其第33条允许拒绝以下人员入境:在过去十年内因智利法律认定为重罪的行为、或在过去五年内因轻罪在境外被定罪者。
在智利因税务犯罪被定罪,会记入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可能成为您取得永久居留或续签的障碍。因此,对于正在智利建立生活与事业的人来说,打好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样是在捍卫自己的移民身份。每一个移民情形都应依其具体情况评估,宜就个案专门审视。
律师提醒
罚款与最高十年监禁之间的分岔,取决于内税局局长的裁量,而这个决定往往在刑事自诉提起之前的几周内就已注定。如果您选择自行与会计处理或观望等待,很可能就错过了本该把案件引向行政罚款而非刑事犯罪的关键时机。第21.595号法律已将此类情形作为经济犯罪对待,居留身份亦受牵连,为了省下一次及时的咨询而承受定罪风险,并不划算。请在内税局局长作出决定之前,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而言之:一张内容虚假的发票,既可能止于罚款,也可能升级为刑事审判,而扳动这一开关的,正是内税局局长依据第162条所作的决定。第97条第4款规定了实实在在的监禁刑,如今因第21.595号法律将其作为经济犯罪对待而更为严厉。辩护的胜负在于证明交易真实、不存在故意,并及早介入——在刑事起诉之前;而对外国企业主而言,还有一重额外代价:定罪在移民身份上留下的痕迹。在Dahua Legal(华人律所),我们以中文与西班牙语为您服务;若您收到内税局的通知,或因发票被质疑而被传唤,请及时与懂您语言的律师一起审视您的案件。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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