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羁押:要件与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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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预防性羁押(审前羁押)如何运作:何时适用、如何争取替代或推翻

贾晴雅 (Shujuan Jia) |

如果您或您企业中的某人因涉嫌犯罪被正式起诉,有一个问题往往令人夜不能寐:在整个审判期间我会被羁押吗?这是最常见的疑问,而诚实的回答是:不一定。在智利,预防性羁押(审前羁押)是一项例外措施,适用条件严格,并且存在多种切实的替代方案。本文将逐步为您说明:何时适用、在庭审中如何辩论,以及优秀的辩护如何争取避免或推翻羁押。

1. 什么是预防性羁押,为何它是最后手段

当有人因涉嫌犯罪被正式起诉时,浮现的第一个问题始终相同:在审判期间我会被羁押吗?简短的回答是:不一定。预防性羁押确实存在,但法律将其视为最后手段,而非常态。

《刑事诉讼法典》首先承认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其第139条规定,只有当法官认为其他人身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诉讼目的、被害人或社会的安全时,预防性羁押方可适用。简言之:应先考虑替代措施,羁押是最后的选择。

此外,羁押并非预先定罪。第150条要求,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无罪,且预防性羁押的执行方式不得具有刑罚的特征。

2. 何时适用:第140条的三项要件

预防性羁押不会自动作出:必须由检察官或自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申请,且只能在侦查正式起诉之后。法官只有在同时满足第140条三项要件时才能下令羁押:

  • 存在犯罪:有证据证明所侦查之犯罪的存在。
  • 存在参与:有证据可合理推定被追诉人以正犯、共犯或事后从犯身份参与了该犯罪。
  • 保全之必要:有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表明,羁押对于侦查特定取证活动之成功不可或缺,或被追诉人之自由对社会或被害人之安全构成危险,或存在逃逸之危险。

三项要件缺一不可。辩护正是在此发力:质疑证据的分量,尤其是保全的真实必要性。

3. 保全的必要性:对社会、对被害人或逃逸的危险

争论的核心通常是第三项要件。第140条为衡量各类危险提供了标准:

  • 对社会的危险:法官尤其会考虑该罪所配置刑罚的严重程度、被指控犯罪的数量与性质、是否有其他在办案件,以及行为发生时其是否正处于某项保全措施、假释或其他替代利益之下。
  • 对被害人的危险:当有证据可推定被追诉人将侵害被害人或其家人时。
  • 逃逸危险:与「对社会的危险」不同,第140条在此并未设定封闭的标准清单;实务中,被追诉人身份不明、缺乏身份证件或无固定住所,以及所面临刑罚的严重程度等,都会被纳入考量。

任何一项都不能凭表象推定:检察官须以具体证据加以论证,而辩护可通过证明当事人在本地有稳定住所、工作、家庭联系及愿意遵守较轻措施来加以驳斥。

4. 法律何时禁止预防性羁押

第141条列明了不得下令预防性羁押的情形:

  • 当所指控之罪仅以财产刑或权利剥夺刑处罚时(罚金或资格刑)。
  • 当属于自诉犯罪时。
  • 当被追诉人已在实际执行一项剥夺自由刑时。

不过,该条同时指出:若被追诉人违反其他保全措施,或未出席口头审判庭或简易审判庭,此时仍可下令羁押。

5. 这一切如何在庭审中辩论

一切均在口头庭审中裁决,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须到场。实际流程如下:

  • 检察官正式起诉(告知指控),若认为存在风险,则申请预防性羁押。
  • 就犯罪、参与及保全必要性出示证据。
  • 辩护方作出回应:质疑证据、主张本地联系并提出替代措施。
  • 担保法官在同一庭审中作出附理由的裁定。

预防性羁押并非永久,也不会冻结不变:如下文所述,它可被复审、替代与撤销。正因如此,对这场庭审的准备至关重要。

6. 切实的替代方案:第155条的措施与保证金

法律提供了一系列较轻的人身保全措施以替代羁押。第155条列举了其中数项:

  • 居家监禁(全部或部分在其住所内剥夺自由)。
  • 接受监管:由特定个人或机构监督。
  • 定期报到:负有定期到法官或指定机关报到之义务。
  • 禁止离境(arraigo):禁止离开本国、本地或法院指定的辖区。
  • 禁止接近被害人或其家人、禁止前往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联系。

此外还有第146条的经济保证金:当申请羁押仅是为确保被追诉人到庭时,法院可将其替换为足额的经济担保——现金或有价证券存款、质押或抵押,或由合适之人提供的保证。这最接近影视中的"保释金",但仅限于保障到庭。

7. 如何推翻:复审、替代、终止与上诉

被羁押并非故事的终点。法律提供了多条推翻或限缩羁押的途径:

  • 随时替代(第145条):一旦情势改变,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以第155条的某项措施替代预防性羁押。
  • 满六个月自动复审(第145条):自下令羁押或自最后一次相关辩论起满六个月,法院应依职权传唤召开庭审,以审议其终止或延续。
  • 事由消失即终止(第152条):当证成羁押的事由不再存续时,法院应予终止;若羁押时长已达可能刑罚的一半,则应依职权传唤庭审。
  • 上诉(第149条):在庭审中作出的下令或驳回羁押的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需留意经第21.577号法律强化的一点(该法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追诉):对于某一清单中的重罪——例如枪支与毒品法项下之罪,或某些性犯罪——若法院驳回或撤销羁押,而检察官或自诉人在同一庭审中提起上诉,被追诉人在该裁定确定生效前不得被释放。此类情形下,当事人须在上诉法院裁决期间继续被羁押。

8. 外国籍被追诉人、刑期折抵及其实务分量

三点在实务中——尤其对外国社群——尤为重要:

  • 外国籍被追诉人:外国籍本身并非羁押事由。但在评估逃逸危险时,身份不明或缺乏身份证件等因素会被纳入考量。因此,证明身份、稳定住所以及在智利的工作与家庭联系,对申请替代措施至关重要。
  • 折抵刑期:若最终被定罪,羁押时间不会白费。第348条规定,就已被剥夺自由的时间,每满一日、或等于及超过十二小时的部分,按一日折抵所处刑罚
  • 并非个别现象:在智利,被剥夺自由者中有相当比例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即尚未定罪。因此,认真对待这场庭审绝非小事。

  律师提醒

这场听证会往往在几分钟内决定您的命运:如果没有就第155条的替代措施和保释金准备好充分的论据和佐证材料,法庭很可能直接裁定预防性羁押,即便本可以适用较轻的措施;之后您只能等待长达六个月,才能依第145条获得依职权审查。想自己应付或临场发挥,赌上的不是金钱,而是您数月的人身自由,这完全不划算。请在开庭前,而非事后,联系大华 DAHUA LEGAL 的贾晴雅律师。开庭前,请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而言之:预防性羁押属于例外措施。它只能在正式起诉之后、经检察官或自诉人申请、并在满足第140条三项要件(犯罪、参与、保全必要性)时方可适用。法律提供了切实的替代措施——居家监禁、禁止出境、定期报到、保证金——并要求满六个月复审、允许在情势变化时替代或终止羁押,且可提起上诉。此外,被羁押的时间可折抵刑期。及早且充分准备的辩护,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在自由中还是在羁押中等待审判。在 Dahua Legal,我们以中文与西班牙语为您提供协助。

关于预防性羁押之外的替代措施(签到、禁止出境、居家限制等),见人身强制措施。若正在拘留,可参考家人被拘留清单被追诉人权利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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