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劳动基本权利保护之诉如何运作:因侵害基本权利提起的诉讼 — 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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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劳动基本权利保护之诉如何运作:因侵害基本权利提起的诉讼

贾晴雅 (Shujuan Jia) |

您是否在主张自身权利、前往劳动监察局投诉,或在案件中作证之后随即遭到解雇?您是否感到在工作中被监视、被歧视或被羞辱?智利法律为您提供了一项鲜为人知却极为有力的工具:基本权利保护之诉。当法官支持该诉请时,可命令雇主支付相当于6至11个月薪资的额外赔偿,此赔偿系在通常的解雇补偿之外另行叠加。以下将为您逐步、清晰地说明:该诉请在何种情形下成立、可主张哪些权利、如何举证,以及必须在何种期限内采取行动。

1. 什么是劳动权利保护之诉,它保护哪些权利

基本权利保护之诉是一项特别程序,规定于智利《劳动法典》第485条及其后各条。它并非适用于任何劳动纠纷,而是适用于雇主在行使其权力时,在缺乏充分正当理由、以专断或不成比例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情形。

第485条列举了受保护的权利,即宪法第19条所确立的权利:

  • 当侵害系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时,生命及身心完整权(第1项)。
  • 私生活及名誉受尊重与保护权(第4项)。
  • 一切形式私人通讯不可侵犯(第5项):电子邮件、短信、电话。
  • 良心与信仰自由(第6项)。
  • 发表意见的自由(第12项)。
  • 劳动自由及自由择业权(第16项)。

此外,同一程序还涵盖《法典》第2条所规定的歧视行为: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民族出身、语言、性取向、疾病等理由的区别对待。对华人社群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因劳动者的国籍或语言而对其加以歧视,属于法律明确制裁的侵害行为。

2. 免受报复保障:法律所惩处的报复行为

这是该诉请最常见且最有力的用途之一。免受报复保障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因您维护自身权利而对您实施报复。第485条规定,当存在因劳动者提起投诉或行使司法诉权而对其实施的报复、因其作为证人参与相关程序(或曾被提名为证人),或作为劳动局稽查工作之后果时,即视为权利受到侵害。

简言之:若您曾向劳动监察局投诉、提起诉讼、为同事作证,或雇主因您的案件而被稽查,而雇主因此将您解雇、降职或百般刁难,此即构成侵害。第21.592号法律(2023年)的改革明确强化了对提起投诉者的这一保护。

3. 伴随解雇或劳动关系存续中:两条路径

该诉请以两种方式运作,这决定了谁有权起诉以及期限从何时起算:

  • 不伴随解雇的保护(劳动关系存续中):根据第486条,任何援引某项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劳动者或工会组织,均可在合同存续期间请求保护。劳动监察局亦可介入,且负有先行尝试调解的义务。
  • 伴随解雇的保护:若侵害发生于解雇之际,第489条规定起诉资格专属于受影响的劳动者本人。这是可获最高额赔偿的路径。

正确选择路径至关重要,因为两种情形下的期限及可主张的内容并不相同。

4. 不变期限:60个工作日,逾期即丧失权利

此为最多人因拖延而败诉之处。起诉期限为六十日,因属劳动程序,故按工作日计算(周一至周六,不含周日及法定假日):

  • 伴随解雇的保护(第489条)中,60日自离职之日起算,即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 不伴随解雇的保护(第486条)中,则自所主张的侵害发生之日起算。

若您在该期间内向劳动监察局提起投诉,则依第168条之规定,上述两种期限均中止计算;待该程序结束后,期限继续计算。请注意:即便中止,仍设有最长上限,故不宜掉以轻心。黄金法则十分简单:切勿让时日流逝。

5. 推定证据:为何您无需掌握完美证据

此处正是保护之诉如此宝贵的关键所在。在普通诉讼中,劳动者须证明一切。而在保护之诉中,法律通过所谓的推定证据减轻了这一举证负担。第493条规定,当劳动者所提供的材料中显现出发生侵害的充分迹象时,即应由雇主说明其所采取措施的理由及其成比例性

在实务中,这意味着您无需完整且无可辩驳地证明自己遭受了歧视或报复。只需提供严肃的迹象——例如您在投诉数日后即被解雇,或存在差别对待的模式——举证责任便转移至雇主,雇主此时须证明其决定合法且成比例。若其无法证明,即告败诉。

6. 6至11个月薪资的赔偿(以及所有可叠加的部分)

这是伴随解雇之保护诉请的经济核心。当法官支持第489条的诉请时,将命令支付以下三项可叠加的款项:

  • 适用时,替代预告通知的补偿(第162条第四款)。
  • 服务年限补偿(第163条),并加计第168条的追加金(依解雇事由不同,可为30%至100%)。
  • 此外,另行由法官裁定一项特别赔偿,且「不得低于6个月、亦不得高于11个月的最后月薪」

此即所谓「6至11个月额外赔偿」:该款项系在您因不当解雇通常所能获得的补偿之上另行叠加。在严重的歧视性解雇中——例如依第489条之二,因罹患癌症而被解雇——劳动者甚至可在该项赔偿与复职之间作出选择。

7. 附位诉请:若保护之诉未获支持时的第二重保障

第489条规定了一项极为实用的规则。若同一事实产生两项或多项劳动诉权,且其中之一为保护之诉,则须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行使。但因不当、不合法或不适当解雇提起的诉请,必须以附位方式提出,即「以防万一」。

换言之:在同一诉状中,您以保护之诉为主位诉请(连同其6至11个月的赔偿),并以不当解雇为附位诉请。如此,若法官认定并不存在基本权利侵害、但确属不当解雇,您仍可通过该途径追回相应补偿及追加金。这是一道安全网。惟须注意,法律警示:未按上述方式行使其中任一诉权,即视为放弃该诉权,故诉状自始便须周密构建。

8. 诉讼如何推进,判决作出何种裁定

诉状须符合若干要件:依第490条,须载明构成侵害之清晰、准确的事实陈述,并附具据以支持的材料。若有欠缺,法院将给予五日的不变期限予以补正。

此类案件较法院其余一切案件享有优先审理权(第488条)。此外,当侵害严重或后果不可逆时,法官可作为保全措施命令中止该行为的效力(第492条)。法官应于同一庭审中或第十日内作出判决(第494条)。

若支持诉请,判决(第495条)须:宣告存在侵害;命令对仍持续的行为立即停止;裁定具体的修复措施,包括应予支付的赔偿;并科处相应罚款。至于诉讼整体时长,实务中此类诉讼通常需历时数月方能了结,且许多案件在预备庭中经调解结案;具体时间因案而异,故不宜将其视为固定数值。

  律师提醒

这里的风险并非抽象:从被解雇或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您只有60个工作日的不可延长期限,一旦超过,无论您的案件多么有理,起诉权都会随之丧失。若因想省事而自行仓促起诉,或未能按法律要求准备好推定证据,您很可能因此丧失法律赋予您的6至11个月薪资的额外赔偿。为了一时省心而搭上一个不可挽回的期限和数月工资的赔偿,实在得不偿失。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基本权利保护之诉保护您的私生活、名誉、免受歧视权(含国籍),尤其是免受报复保障:使您不因维护自身权利而受惩处。您有60个工作日提起诉讼(自解雇或自侵害发生之日起算),推定证据为您减轻举证负担;若法官支持伴随解雇的诉请,可命令支付6至11个月的额外赔偿,此赔偿在通常补偿之外叠加,另有不当解雇的附位诉请作为安全网。期限短暂,诉状须周密构建:请勿让时日流逝。若您需要以中文或西班牙语获得协助,Dahua Legal(大华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服务。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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