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儿童保护措施如何运作:家事法庭可作出哪些裁定,以及您作为父母享有哪些权利 — 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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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儿童保护措施如何运作:家事法庭可作出哪些裁定,以及您作为父母享有哪些权利

贾晴雅 (Shujuan Jia) |

学校来电,或医院提出了举报,随后您突然收到家事法庭就您子女发出的传票。感到害怕是正常的。但请您从现在起就明白一点:保护措施并非刑事指控,也不意味着会剥夺您的子女。它是一项旨在保护儿童的程序,在此程序中您享有发言权、权利与义务。以下我们将依据法律条文,逐步向您说明:什么是保护措施、谁可以提出、法官可以作出哪些裁定——从支持性方案,到仅作为最后手段的临时分离——以及在每个阶段您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一、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是家事法庭为保障儿童或青少年权利而作出的裁定,适用于其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之时。该程序规定于设立家事法庭的第19.968号法律第68条及以下条文

您首先需要明白:这并非刑事审判。仅凭此案,没有任何人因犯罪而被定罪。法官的重点不是惩罚您,而是审视如何保护儿童。关于儿童保障的第21.430号法律将此程序描述为“一个协作、调解并支持家庭照顾职能的场合”。

同一部法律区分了两条路径:保护可以是行政性的(由地方儿童办公室负责),也可以是司法性的(由家事法庭负责)。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就适用何种措施及适用多长时间,由法官作出最终决定。

二、谁可以提出以及程序如何启动

这里回答一个最常被问到的问题: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保护措施。根据第19.968号法律第70条,该程序可依职权启动(由法庭本身),也可由儿童本人、其父母、照顾者、学校教师或校长、为其提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保护服务机构,或任何具有相关利益的人提出请求。

这正是您收到传票的原因:学校或医院行使了这一权利。法律还规定,该请求无需满足任何形式要件:仅凭保护请求本身,案件即告启动。它不是需要律师的诉状,也不是复杂的书面文件。

法律强调了一点(第68条):当措施涉及将儿童与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或与依法负责照顾者分离时,始终需要法官介入。未经法院裁定,任何人都不能将您与子女分离。

三、庭审:准备庭,以及在必要时的审理庭

程序启动后,第19.968号法律第72条要求法官在其后五日内确定一次准备庭,并传唤儿童、其父母、照顾者以及所有可提供资料的人。

在该庭审中,法官须告知您到场的原因、您的权利与义务,并解答您的疑问。对儿童则以其可理解的语言进行告知。随后法官会调查发生了什么以及对儿童造成何种影响。

如果法官已掌握全部要素,可在同一庭审中作出判决。只有当法官认为可能需要采取更重大的措施——例如将儿童安置于机构中——时,才会另定第二次庭审,即审理庭(第73条),用于接收证据并在掌握更多资料后作出裁决。

四、法官可作出哪些裁定:从社区方案到寄宿机构

各项措施是渐进的:从强度最低到最高,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应始终优先选择干预程度最轻者。第19.968号法律第71条列举了法官可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其中包括:

  • 立即交还父母或依法负责照顾者。
  • 安排儿童及其家庭参加支持、修复或辅导性方案或行动——即实践中由“更好童年服务”执行的社区方案,儿童仍继续在家中生活。
  • 将照顾职责委托给亲属或信任之人,优先选择血亲。
  • 纳入寄养家庭方案,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进入寄宿机构,“时间以严格必要为限”。
  • 禁止或限制施害者在家庭中出现,或中止某人与儿童的接触。

法律设定了严格的界限:作出预防性措施的裁定必须基于“充分”的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裁定将儿童送入成人监狱设施;且任何预防性措施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九十日

五、与子女的分离是例外且临时的

这是最令人焦虑、而法律最明确地倾向于家庭的一点。第19.968号法律第74条规定,“仅当为保障儿童权利而确属严格必要”“不存在其他更适当的措施”时,方可将儿童与父母分离。若必须分离,法官应优先选择血亲或信任之人;寄宿机构仅在上述一切均不可行时才予考虑。该裁定必须附具理由。

第21.430号法律第27条对此加以强化:未经阐明措施必要性的司法裁定,任何儿童都不得与其照顾者分离;而且——这一点很重要——“仅仅缺乏物质资源不得作为”分离的理由。贫穷不是剥夺您子女的事由。

而一旦发生分离,它是临时的:同一部法律要求替代性照顾应“以尽可能短的时间”维持,并尽量靠近儿童的居住地,以便于与家庭接触及可能的重新团聚。该制度的目标是在条件允许时让儿童回到家中。

六、程序进行中您作为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您并非毫无工具地面对此程序。根据第19.968号法律,您具体享有以下权利:

  • 获得告知并被听取的权利。在准备庭上,法官须向您说明到场原因、您的权利与义务,并听取您的陈述(第72条)。
  • 使您子女被听取的权利。法官须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量”其意见(第69条)。
  • 随时请求复审、变更或撤销措施的权利(第80条)。
  • 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您可委托私人律师出庭,或求助于免费的司法援助法团

您同时负有义务:出席庭审、配合法庭裁定的方案,并不得妨碍措施的执行。法律对此十分重视:第77条规定,若父母阻碍措施的执行,法庭可予以替换或采取强制手段以促其履行。

七、各方角色:“更好童年服务”与诉讼监护人

程序进行中会出现两个需要您了解的角色。

“更好童年服务”。这是执行保护措施的公共服务机构,由第21.302号法律设立为“国家儿童与青少年专门保护服务局”,在保护事务上取代了原先的国家未成年人服务局(Sename)。其法定宗旨是“保障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及青少年的专门保护”。实践中,它同时执行社区方案、寄养家庭方案与寄宿机构。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受助儿童处于社区方案中——即与家庭共同生活——而进入寄宿机构者仅占少数,且属最后手段。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一般规则都是儿童被机构化收容:使其与家庭分离属于例外且临时的措施。

诉讼监护人。这是一名专门代表儿童利益的律师。第19.968号法律第19条要求,当儿童缺乏法定代理人,或经充分理由认定其利益与父母的利益相互独立或相冲突时,法官应指定该监护人。他既不是您的律师,也不是法庭的律师:他是儿童的法律代言人。

八、措施的复审及其何时终止

保护措施并非永久性的。第19.968号法律构建了一整套监督与复审机制。

首先,判决须阐明措施的必要性、确定其目标并明确其期限(第75条)。不存在无期限、无终点的措施。

其次,设有定期复审:根据第76条,执行措施的机构或方案须每三个月(或经附理由的裁定最长至六个月)向法庭报告进展。法官在技术委员会协助下评估这些报告。

第三,第80条允许在情势有正当理由时随时中止、变更或撤销措施——可依职权,也可应儿童、父母或照顾者的请求。该条还规定了一个自然界限:当儿童达到成年、被收养,或所定期限届满而未续期时,措施即告终止

  律师提醒

如果因省事而未提前咨询就出席准备庭,法官只能依据现有资料裁决——很多时候仅是学校或医院单方面的说法——而这份最初的裁定可能决定整个程序的走向,包括是否转入寄养家庭或寄宿机构。为了省去咨询的时间而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去冒险,并不划算。从第一天起就获得专业陪同,才能让您争取到让孩子留在家中的社区方案、切实维护自身权利,并避免措施被不必要地延长。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而言之:保护措施既非刑事惩罚,也不会自动剥夺您的子女。它是家事法庭为保护儿童而设的程序,几乎任何人——包括学校或医院——都可以提起,并在五日内以准备庭启动。各项措施是渐进的:首先是让儿童留在家中的支持性方案;分离是最后手段,须由法官以附理由的裁定作出,不得以贫穷为依据,且始终是临时的,目标在于让儿童回归家庭。在此过程中,您有权获得告知、被听取、获得律师协助,并请求复审或终止措施。如果家事法庭就您的子女向您发出了传票,请不要盲目应对:理解程序、在充分咨询后到场,会彻底改变您的处境。在大华律师事务所,我们以中文普通话和西班牙语为您服务,让您能够理解每一个步骤并维护自身权利。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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