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婚姻无效与司法分居如何运作:与离婚有何区别
如果您年过四十五,或在2004年之前在智利生活过,想必听说过有人为了重新开始生活而"宣告婚姻无效"。那个时代已经结束了。自现行《民事婚姻法》生效以来,婚姻无效不再是分手的捷径:如今它是一种极为例外的制度,事由十分有限,而终止婚姻的常规途径是离婚。此外,还有第三条几乎无人知晓的途径——司法分居,专为那些尚不能或不愿离婚的人而设。下面,我将依据法律条文,向您说明三者的区别以及各自的适用情形。
1. 婚姻无效与离婚并不相同(尽管人们常混淆)
让我们从最基本的地方讲起,因为九成的混淆都源于此。《民事婚姻法》(第19.947号法律)规定了多种终止婚姻的方式(第42条):配偶一方死亡、推定死亡、生效的无效判决以及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无效与离婚是两回事,产生的效力也不同。
离婚终止的是一段有效的婚姻:该婚姻曾经存在、曾经有效,如今向将来解除。而婚姻无效则宣告该婚姻自始无效,因为它在缔结之日起便存在瑕疵。因此第50条规定,婚姻无效使双方回复到缔结婚姻之时的状态,如同该婚姻从未存在。
实务上的区别在于:离婚无需证明婚姻存在原始缺陷,只需共同生活已经终止即可;而宣告无效则必须证明在结婚时就已存在的某一法定事由。正因如此,如今无效属于罕见情形,离婚才是常态。
2. 如今婚姻在何种情形下无效(真正的法定事由)
重点来了:无效的事由是穷尽列举的。第44条明确规定,婚姻"仅可"因在缔结之时即已存在的事由被宣告无效,事后编造的缺陷不予采纳。这些事由为:
- 缔结人之一存在缔结能力欠缺(第5、6、7条):仍与他人存在未解除的婚姻关系、与第三人存在有效的民事结合协议、未满18周岁、丧失理智或缺乏足以理解婚姻义务的判断力、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或存在禁止的亲属关系(直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间,或兄弟姐妹之间)。
- 缺乏自由而自愿的同意(第8条):对另一缔结人身份的错误认识、对某项决定性个人特质的错误认识,或受胁迫缔结婚姻。
- 缺乏合格证人(第45条):婚姻应在两名证人面前缔结;若缺少证人,则婚姻无效。
请特别注意,这正是那个误区的核心:"民事登记官无管辖权"已不再是无效事由。2004年之前,人们常以主持婚礼的登记官对双方均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无效。这一做法随现行法律一同终结。如今若您想分开,途径是离婚,而非无效。
3. 谁可以申请无效,以及可申请到何时
第46条的一般规则是,无效之诉的诉权归属于任一推定配偶,但依事由不同存在若干例外。例如:一方在缔结婚姻时未满18周岁的,待双方均达到该年龄后,诉权归属于当时未达年龄的一方;存在错误或胁迫的,仅受害配偶可主张;存在未解除的前婚姻关系的,前配偶或其继承人亦可起诉。
关于期限有一个特点:一般而言,无效之诉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且仅在双方配偶均在世时方可提起(第47条及第48条)。但存在若干有具体期限的例外:因错误或胁迫的无效,自瑕疵消失之日起三年内消灭;因缺乏合格证人的,自婚姻缔结之日起一年内消灭。实务中宜逐案审查,因为期限取决于所援引的具体事由。
4.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与子女:推定婚姻
既然无效使婚姻自始归于消灭,那么子女和善意配偶是否会失去保障?并非如此。这里适用第51条的推定婚姻制度:在民事登记官面前缔结或追认的无效婚姻,对于出于善意且有正当理由陷于错误而缔结婚姻的配偶,产生与有效婚姻相同的民事效力。法律并推定此种善意(第52条),除非在诉讼中有相反证明。
在财产方面,若仅一方配偶出于善意结婚,该方可在主张解除并清算双方原有财产制与适用共有一般规则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家庭最为重要的是:即使双方均无善意亦无正当错误理由,无效也不影响已确定的子女亲子关系。子女仍为双方之子女,享有全部权利。
5. 司法分居:为尚不能离婚者而设的途径
这里要讲的是几乎无人使用、却可能对您有用的制度。司法分居并不解除婚姻——您仍处于已婚状态——但通过判决对分居生活作出规范。可在两种情形下申请:
- 有过错(第26条):当配偶一方存在可归责的过错,构成对婚姻义务或对子女义务的严重违反,致使共同生活难以维系时。此种情形下,诉权仅归属于未导致该事由的一方。
- 无过错,因共同生活终止(第27条):任一配偶在共同生活已经终止时均可申请;若共同申请,须附具就双方关系及子女事项作出的完整且充分的协议。
关键效力:司法分居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所得分享制(第34条),中止同居与忠实义务(第33条),但并不使您有权再婚(第32条):您取得"分居者"身份,而非单身或离婚。关于继承,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因自身过错导致分居的一方除外(第35条)。
那么它有何用?在尚未满足离婚期限、或出于信念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时,可通过判决理清财产分割与家庭关系。
6. 分居事实与共同生活终止的"确定日期"(离婚的关键)
智利多数离婚是以共同生活终止为由判决的,而这一切都围绕一个日期展开:即双方自何时起不再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第55条要求,协议离婚须共同生活终止至少一年,单方离婚则须至少三年。因此,证明共同生活终止的日期至关重要。
法律为您提供了确定该日期的手段。根据第22条,以下方式可赋予共同生活终止以"确定日期":公证书或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存卷的文书、在民事登记官面前作成的文书,或经法院批准的和解。第25条补充规定,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或自将以书面表达的终止共同生活意愿送达另一方配偶之日起,亦具有确定日期。
作为企业主之间的建议:若您正在分居,即使暂时不打算离婚,也请从今日起留存日期证明。这份文书日后可为您省去数年的等待与举证争议。
7. 我在国外结婚:能在智利申请无效或离婚吗?
这是我们社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第80条规定,依外国法律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在智利产生与在智利境内缔结相同的效力;自第21.400号婚姻平权法(2022年)起,这一承认不再区分缔结双方的性别。但若该婚姻违反第5、6、7条缔结(例如存在未解除的前婚姻关系),或缺乏缔结人自由而自愿的同意,则可依智利法律被宣告无效。
关于离婚,第83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及婚姻无效判决可在智利获得承认,须依《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则办理(即认可判决程序,exequátur)。但非经司法裁判宣告的离婚、违反智利公共秩序的离婚,以及以规避法律方式取得的离婚,在智利均无效力。
实务上:若您在中国(或任何国家)结婚,现居智利并希望离婚,通常可在智利法院办理;若您已在国外离婚,则须在智利办理承认,该离婚方在此地产生效力。每个案件各有细节,宜与律师核对。
律师提醒
如果您自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却援引了一个已经失效的事由——例如以缺乏适格证人为由起诉时效仅为结婚后一年——法院会驳回起诉,您不仅白白耗费数月时间,婚姻关系依旧存续,而可主张的时限却更短了。同样,若因图省事而错过今天固定分居确切日期的机会,日后申请离婚可能需要等待三年,而非一年。这样的得失并不成比例。大华律师事务所的贾晴雅律师会依据现行法律为您审阅具体案情,在您采取行动之前明确应走的途径。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而言之:无效与离婚并不相同。离婚以共同生活终止为由解除一段有效的婚姻(协议离婚一年以上,单方离婚三年)。无效则宣告婚姻自始无效,如今属于例外情形:仅在结婚时即存在法定事由(能力欠缺、缺乏自由同意、缺乏合格证人)时方可适用。旧时\"以登记官无管辖权申请无效\"的做法已于2004年终结。 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司法分居,适合希望通过判决理清财产与子女事项、却不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而在上述所有途径中,及早确定共同生活终止的日期,都是为您节省时间的关键之举。若您在智利境外结婚,无论是无效还是对外国离婚的承认,都有其各自的规则。 Dahua Legal 以中文(普通话)及西班牙语为您服务,可就您的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并就何种途径更适合您提供指引。我们不承诺结果:我们只依据法律条文,向您说明您真正可行的选择。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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