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股东协议如何运作:化解股东之争的关键条款 — 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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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股东协议如何运作:化解股东之争的关键条款

贾晴雅 (Shujuan Jia) |

两位股东,各持50%,乍看之下是世上最公平的分配……直到某天双方不再意见一致。届时您会发现:无人拥有决定权,公司陷入僵局,而想要收回投资,可能要经历数年诉讼。好消息是:这场纷争的绝大部分,都可以凭一纸及时签署的文件加以避免。它叫股东协议,在争执发生之前便约定好:如何进入、如何退出、如何买卖,而不至于毁掉公司本身。以下,谨以通俗的语言并结合现行法律,为您说明那些让企业固若金汤、而非对簿公堂的关键条款。

一、什么是股东协议,以及为何要"提前"签署

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无论是股份公司(SpA)还是股份有限公司(SA)——签订的一份私人合同,用以约定公司章程未予规定的"游戏规则":如何入股、如何退出、如何转让、意见相左时如何决策,以及若一方欲离场或背信时将如何处理。

这份协议的约束力并非空谈:智利民法典第1545条明确规定,"一切依法订立的合同,对缔约各方而言即为法律"。换言之:您与合伙人签下的内容,如同法律般对您具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合意或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关键在于"时机":协议应在双方尚且和睦之时签署,而非已然反目之后。争执爆发后,无人会再签署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二、50/50的陷阱:被卡死的公司

典型情形是:两名股东,各占50%。看似公平,实为陷阱。当双方各持一半时,任何一方都不具备决策多数。若在批准账目、分配利润、变更经营范围或任命管理者上无法达成一致,公司便陷入僵局(deadlock):它依然存续,却动弹不得。

陷入瘫痪的公司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却仍在持续累积债务、薪酬与税务义务。若无预先约定的破局机制,出路往往只剩法院或仲裁,既缓慢又昂贵。股东协议的意义,正是让您永远不必走到那一步。

三、退出与转让不伤和气的条款

以下条款决定了谁可以买入、卖出或离场,以及先后次序:

  • 首次要约权/优先购买权:在将股份出售给外人之前,您须先将出售的机会给予您的合伙人。此举可防止陌生的第三方从"后门"进入公司。
  • 随售权(tag along):若大股东出售其股份,您有权以相同条件一同出售。此条款保护小股东:使您不至于被迫与一位并非自己选择的新股东捆绑在一起。
  • 领售权(drag along):若有人报价收购公司100%的股权,大股东可要求小股东以相同价格一并出售。此条款保护公司整体:避免小股东阻碍整个公司的出售。

在股份公司(SpA)中,强制此类出售的法律依据见于商法典:该法第435条允许章程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出售股份",受让方可以是其他股东、公司本身或第三人。

四、日常运营与打破僵局的条款

  • 竞业禁止:您的合伙人在担任股东期间(若有约定,及其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另设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亦不得带走客户。
  • 破局条款(deadlock):用于化解50/50僵持的机制。可以是由第三方裁断、由拥有决定性一票的董事决定,或直接采用买卖条款。
  • 买卖条款/"俄罗斯轮盘"或"德州枪战":一方为公司半数股权报出价格;另一方则选择按此价格买入,或按同一价格卖出。由于事先无法确定自己会落在哪一方,此机制迫使报价者给出公允价格。这是让两名僵持的股东免于诉讼、体面分手的最干净方式。

股份公司(SpA)的章程还可设立享有不同权利的股份类别:商法典第436条允许发行"普通股或优先股",并可附加特别负担、特权或权利。据此,例如可约定对特定决策的否决权,或在利润分配上的优先权。

五、可对抗性:让协议也能约束第三人

许多措辞严谨的协议,恰恰栽在这一点上:仅在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只约束他们彼此之间,却未必能对抗一位不知情而买入股份的第三人。

第18.046号股份公司法——该法亦补充适用于股份公司(SpA)——在其第14条对此作出规定: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应存放于公司",并在股东名册中予以载明。若未如此办理,"该等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通俗地说:若您未将协议存放于公司,善意的买受人便可对其视而不见。

请留意一处重要区别:在公开股份有限公司(SA abierta)中,同一条文禁止章程限制股份的自由处分,故此类限制须置于协议之中;而在股份公司(SpA)或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中,您则可将其中许多规则直接写入章程,从而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

股份公司之所以补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并非臆断:商法典第424条本身即规定,在章程未作约定时,公司补充适用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

六、仲裁,以及没有协议会怎样

几乎所有股东协议都会包含仲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不诉诸普通法院,而是交由私人仲裁员裁决。选择仲裁,是为了快捷与保密——公司的家丑不必留存于公开的案卷之中。这是一项合同条款,由您在签署时自行决定。

那么,若不签署任何协议呢?届时便只有章程与法律说了算。在50/50的格局下,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重大分歧,便没有任何"紧急按钮":您将困守于一家被卡死的公司,只能寄望于解散诉讼,或指望合伙人愿意谈判。而这,正是股东协议旨在避免的情形。

七、费用与下一步

起草协议的费用视复杂程度而定:取决于公司结构、股东人数以及您所需的条款。一个简单的50/50,与一家引入投资者、设有多个股份类别的公司,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与其参照标价,不如就您的具体情形请求报价。

不妨与其反面的代价作比较:一场解散诉讼、一家冻结数年的公司,或以贱卖价格转让自己的股份。相较于一场股东之间的战争,一份周全的协议实属低廉。

务实的次序是:先确定公司结构(股份公司SpA通常最为灵活),再拟定章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契合您业务的进入、退出、破局与竞业禁止等条款。

  律师提醒

若您自行套用网络模板起草协议,或未将其存放于公司,这恰恰是通往最糟困境的捷径:公司陷入僵局,无人拥有决定权,而收回投资可能要历经数年诉讼。今日为省却专业咨询,您可能承担的风险是:协议因未依第18.046号股份公司法第14条存放于公司而无法对抗买入合伙人股份的第三人,或是在最需要买卖条款、领售权之时,才发现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这些条款。为省下起草一份文件的功夫,却拿整间公司去冒险,实在划不来。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50/50并非平衡,而是一个随时会卡死的陷阱。在争执发生之前签署的股东协议,预先约定了如何进入、退出、买卖以及打破僵局:首次要约权、随售权、领售权、竞业禁止与买卖条款。其约束力源自智利民法典第1545条;但要使其能够对抗第三人,则须依第18.046号股份公司法第14条将协议存放于公司;而在股份公司(SpA)中,许多规则可直接写入章程(商法典第424、435及436条)。它无法保证永无纷争,却能确保始终存在一条有序的退路。Dahua Legal以中文与西班牙语为您提供咨询,助您自第一天起便将协议妥善签定。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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