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如何运作:从召集、法定人数到决议的完整步骤
您即将做出一项重大决定:引入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出售主要资产、进行合并或解散公司。您签了字、谈妥了交易……几个月后,一位不满的股东却告诉您,该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不当而无效——而他往往是对的。在智利,公司的重大决定并不会仅因"大家在微信上都同意了"就产生效力;它们只有在会议按照法律规定被召集、召开并表决后才有效。本文将逐步、并以现行法条为依据,向您说明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如何运作、每一类决议需要怎样的法定人数与多数,以及为何同一程序会因您是股份公司(SA)、股份制公司(SpA)还是有限责任公司(SRL)而有所不同。程序做对了,您的决议坚如磐石;做错了,它就会被推翻。
1. 两类会议:常规会议与临时会议
在股份公司中,第18.046号法律区分了两类会议,您召集哪一类并非无关紧要:
- 常规会议(junta ordinaria):每年召开一次,在章程规定的时期举行,用于审查公司经营情况。召集通知中无需列明议题,因为这些议题已为法律所确定(第55条)。
- 临时会议(junta extraordinaria):在经营需要时随时召开,此时您必须在召集通知中准确写明将要讨论的事项(第55条)。
常规会议用于处理每年的固定事项:批准或否决年度报告与资产负债表、分配股利、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第56条)。临时会议则用于重大决定:解散、改制、合并或分立公司、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转让资产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57条)。请特别注意一个容易被忽视且代价高昂的细节:解散、改制/合并/分立、修改章程以及某些资产转让的决议,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会议上作出,由公证人证明会议记录忠实反映了所议定的内容(第57条)。
2. 如何召集会议:公告、期限与"全体出席会议"
一般规则是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须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四个月内召集常规会议,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临时会议。此外,如果代表至少10%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董事会即有义务召集会议,且会议须在30日内召开(第58条)。
召集通知并非群发一条消息即可:须在公司住所地报纸(或《官方公报》)上,至少分三次、在不同日期刊登醒目公告,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十日(第59条)。省略这一步,是日后决议被推翻的最常见原因。
法律提供了一条非常实用的捷径:全体出席会议(junta universal)。如果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均出席,会议即可自行召集并有效开会,即使完全未履行召集手续(第60条)。也就是说:只要全员到齐,公告问题便迎刃而解。因此,在小型或家族企业中,召集全体成员并留下书面记录,往往是最稳妥的做法。
3. 法定人数与多数:开会与作出决议各需多少股份
这里需要区分两件事:会议成立(有效开会)所需的法定人数,与作出决议(表决通过)所需的法定人数。
- 第一次召集的成立:需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对多数(第61条)。
- 第二次召集的成立:以出席的股份开会,不论其数量多少(第61条)。第二次召集的公告只有在第一次会议未成功后方可刊登,且新会议须在45日内召开。
- 决议:一般以出席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对多数通过(第61条)。
但对某些事项,法律提高了门槛,要求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是全部股份,而非出席股份)。其中包括:改制、分立与合并;提前解散;变更住所;减资;转让50%及以上资产;以及修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权限(第67条)。这些正是持有超过三分之一股份的股东可以合法阻止您的决定。此外,对其中某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还可行使退股权,迫使公司购回其股份(第69条)。
4. 阻挠或缺席的股东
这是我们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我有一个不来开会或对一切都反对的股东,他会让公司瘫痪吗?"这取决于公司类型和事项性质。
- 在股份公司的日常运作中:不出席者无法阻挠您。若第一次召集因法定人数不足而失败,第二次会议即以到场者开会,不论数量多少(第61条)。此外,连续5年以上既未领取股利也未出席会议的股东,其股份不计入法定人数与多数(第68条)。
- 在股份公司的三分之二事项中:持有超过三分之一股份的股东确实可以阻止合并、减资或章程修改(第67条)。此时阻挠是实实在在的,必须通过协商解决。
- 在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公司)中:《民法典》规定明确:决定按合同约定的多数票作出,但对合同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均需全体一致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第2.054条)。换言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章程未预设出路,任何一位合伙人都可以阻止一项实质性变更。
实务启示:阻挠权是在起草章程时被设计出来的——或被迫承受的。如果您不想受制于全体一致,就必须事先约定。
5. 股份制公司(SpA):由您的章程主导的灵活公司
股份制公司(SpA)由《商法典》第424条及以下条文规定,因一个原因而深受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青睐:几乎一切都可在章程中自由约定。您可在其中确定管理制度、决策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定人数。关键在第424条:在章程与法律未作规定之处,SpA补充适用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规则。也就是说,若您的章程对会议未作规定,最终仍会适用上文所述股份公司的规则。
修改SpA章程有两条途径(第427条):作出股东会决议,其会议记录经公证存档或制成公证书;或者,在全体到齐时,由全体股东签署并经公证存档的公证书或私文书,无需召开会议。之后,摘要须与设立时一样办理登记与公告。
两点实用提示:每位股东每股一票,除非章程设立表决权不同的股份类别(第437条);减资时,若章程未规定所需多数,法律要求全体一致同意(第440条)。SpA的灵活性是其最大优势,也是其陷阱:若章程起草不当,您将被束缚于并非本意的规则之中。
6. 有限责任公司(SRL):合伙人之间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第3.918号法律规范。这里没有股份公司那样的"股份"或正式会议,而是合伙人与一份公司合同。公司通过公证书设立,并声明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且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第2条)。任何修改同样须以公证书作出,其摘要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在《官方公报》公告(第3条)。
如何作出决定?第3.918号法律本身作出援引:在法律或公司合同未作规定之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合伙公司的规则(第4条)。而对人合公司,《民法典》规定合议以多数决之,但对合同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均需全体一致,另有约定者除外(第2.054条)。
其实务后果极为重大:变更经营范围、引入合伙人、增资或改变管理,原则上都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修改公证书。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在公司合同中,预先就您预计会反复作出的决定约定好所需多数。
7. 会议记录、视频会议,以及决议何时会被推翻
决议并不因表决结束而完成:还必须妥善留存书面记录。在股份公司中,合议与决议记入会议记录簿,由担任会议主席与秘书者,以及会上选出的三名股东(若不足三人则由全体)签署。会议记录自签署之时起视为通过,决议自此即可执行(第72条)。
关于视频会议:法律并不要求股东身处同一实体会场。法律允许以委托书代理出席(第64条),并在公开股份公司中,通过金融市场委员会(CMF)的规则允许远程表决(第64条)。表决须采用能确保各票同时作出的系统(第62条)。在实务中——并有自2020年以来CMF所颁规则的支持——只要能保证表决人身份与表决的同步性,会议即可通过技术手段召开;建议您查阅公司章程,若您属公开或特殊股份公司,还应查阅适用的CMF规范。
决议何时会被推翻?当会议的召集或召开未遵守法定手续,且并非全体出席会议时,该决议便有被受影响股东提出异议并宣告无效的风险。好消息是,这些瑕疵大多可以避免:按期召集、正确刊登公告、在需要时安排公证人、准确的法定人数与多数,以及签署会议记录。若您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存有疑问,明智的做法是在签字之前而非之后请律师审阅。
律师提醒
若因省事而忽略了正式召集程序、法律要求的公证环节,或对法定人数与三分之二多数的精确核算,日后一旦有股东提出异议,该决议就可能被宣告无效——而那时公司决策早已执行、合并已经完成或资产已经转让。事后补救的代价,远高于第一次就依法办妥。大华律师事务所在您签字前就为您审阅召集程序、法定人数与会议记录,避免决议落空。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而言之:在股份公司中,重大决定须在会议上作出——常规会议处理年度事项,临时会议处理重大事项——会议须以分三次刊登、提前十日的公告召集,除非全体出席(全体出席会议)。第一次召集以绝对多数成立(第二次则以到场者成立),决议以出席者的绝对多数通过,但合并、解散、减资、权限修改等重大事项,须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SpA将几乎一切交由您的章程决定,章程未规定时适用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则在合伙人之间运作,实质性变更需全体一致。所有类型的黄金法则相同:召集得当、记录完备的重大决定坚不可摧;程序有误,则会被推翻。在大华律师事务所(Dahua Legal),我们审查并搭建此类会议与决议,并以中文普通话和西班牙语为您服务。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