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亲权如何运作:什么是亲权,及其与个人照顾权的区别 — 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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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亲权如何运作:什么是亲权,及其与个人照顾权的区别

贾晴雅 (Shujuan Jia) |

许多手续被卡住,往往只因一个原因:「缺少父亲的签字」。要理解其中缘由,首先必须区分两个常被混淆的概念——亲权与个人照顾权。亲权并非针对子女本人,也不涉及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它是对子女财产的法律权力,以及在银行、公证处、继承与诉讼中代理子女的权能。本文将以浅明的方式说明:亲权涵盖哪些内容、由谁行使、如何变更,以及当另一方父母缺席、下落不明或径行拒绝签字时,您可以如何应对。

1. 什么是亲权?它为何不等同于个人照顾权?

先从根本谈起。根据《民法典》亲权是指父亲或母亲对未解除亲权之子女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之总和(第243条)。请特别留意:法律将其界定于子女的财产之上,而非子女本人。

个人照顾权则是另一回事:它涉及由谁抚养子女、子女与谁共同生活,以及由谁作出日常决定(第225条)。父母一方可以拥有个人照顾权——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亲权仍可能由双方共同行使或由另一方行使。正因如此,涉及子女财产的手续常常受阻:仅凭「孩子跟我住」并不足够。

  • 个人照顾权:针对子女本人。抚养、居所、日常事务。
  • 亲权:针对子女的财产及其法律代理。

2. 亲权赋予您的三项权能

亲权并非象征性的名义,它就子女的财产赋予您三项具体权能:

  • 法律代理。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行事:其法定代理人为父亲或母亲(第43条)。若无该签字,子女不得作为原告就针对第三人的诉讼出庭(第264条)。
  • 财产管理。行使亲权者管理子女的财产(第253条),并对该管理承担责任。
  • 法定用益权。即使用子女财产并收取其孳息的权能(第252条)。该权及于子女的全部财产,但存在例外,例如子女以自身劳动所得——即其职业或营业财产(第250条)。

3. 由谁行使?如何约定或变更?

原则上,若父母共同生活且未另行约定,亲权由双方共同行使(第244条)。父母可通过公证书或在民事登记局作成的笔录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行使,并须在子女出生登记旁于30日内作旁注登记。

若父母分居,则由拥有子女个人照顾权的一方或双方行使(第245条)。变更方式有两种:双方协议,或由家事法官基于子女利益作出裁定

一个常令人付出代价的实务细节:在该协议或判决于民事登记局完成旁注登记之前,其对第三人不生效力(第246条)。也就是说,对银行或公证人而言,以已登记者为准,而非您们私下的约定。

4. 「缺少父亲签字」:一方缺席、受阻或拒绝时

这正是众多手续受阻的症结所在。当亲权由双方共同行使时,单纯保管行为任一方均可实施,但其余行为须共同行事:需两个签字。若另一方父母缺席、受阻,或无正当理由径行拒绝,法律并不会使您陷入僵局:该签字可由司法许可予以替代(第244条)。

也就是说,出路并非伪造任何文件,也不必苦等多年,而是请求家事法官补足所缺的意思表示。诉讼中亦然:若父亲或母亲不能或不愿授权或代理子女,法官可予补足,并为该诉讼为子女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第264条及第265条)。

5. 哪些具体手续需要亲权人的签字

这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于几乎所有涉及子女财产的手续:

  • 出售或抵押子女的不动产。法律在此毫不含糊:非经法官查明事由后许可,不得转让或设定负担于子女的不动产——即便属于其职业财产——亦不得处分其继承权(第254条)。仅有父母的签字并不足够,还须法院的核准。
  • 接受或放弃子女所得的继承、赠与其财产或长期出租:仅得依法律对监护人所规定的方式与限制为之(第255条)。
  • 银行账户、合同、领取保险金、诉讼。子女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行事(第43条)。实务中,银行、公证处与保险公司会要求亲权人的签字与身份证号(RUT);若为共同行使,则要求父母双方的签字。

宜区分两个层面:法律的强制规定(例如出售不动产须经司法许可)与各机构的行政惯例(某银行所要求的文件)。前者不容变通,后者则因窗口而异。

6. 亲权中止:当一方无法行使或下落不明时

与变更不同的是中止。当行使亲权的父亲或母亲陷于精神失常、为未成年人、被宣告禁止管理自己财产,或因长期缺席或其他身体障碍而致子女遭受重大损害时,亲权即告中止(第267条)。就一方中止时,由另一方行使。

除未成年之情形(当然发生)外,中止须由法官在查明事由并听取子女亲属及未成年人辩护人意见后裁定;该裁定并须在出生登记旁作旁注登记(第268条)。当一方父母下落不明且其缺席正损害子女利益时,这便是正式的处理途径。

7. 何时终止:亲权的解除

亲权并非永久存续。它因亲权解除而终止,从而结束父亲、母亲或双方的亲权(第269条)。解除可为法定司法

  • 法定解除(第270条):因父母一方死亡(除非应由另一方行使)、因就失踪之父母财产作出临时占有或确定占有之裁定,以及最常见的情形——子女年满18周岁
  • 司法解除(第271条):由法官因习惯性虐待、遗弃子女、因所犯之罪应处重刑(pena aflictiva)而被判刑,或父母身体或道德上之不适格而裁定。

作为一般规则,亲权解除一经完成即不可撤销(第272条),仅有有限的例外;解除亲权的未成年子女则受监护(第273条)。

8. 亲权、个人照顾权与出境:三件不同的事

最后厘清最常见的混淆,因为它把人们误以为是同一回事的三种制度混为一谈:

  • 个人照顾权:子女与谁共同生活、由谁抚养(第225条)。
  • 亲权:子女的财产及其法律代理(第243条)。
  • 出境许可:这是第三种许可,由《未成年人法》规定(第49条),取决于谁拥有个人照顾权及直接而经常的联系,而非取决于谁行使亲权。

因此,某人可能拥有亲权,却仍需另一方父母的许可方能让孩子出行:这是分属不同轨道的许可。若另一方不予许可或不在,该许可亦可向家事法院申请。

  律师提醒

若涉及子女财产的手续——出售其继承的房产、接受遗产、支取保险金——而未依法取得应有的司法许可(第254条),出售行为将根本无法成立:您可能面临合同无效、买方撤出、已支付的公证费用付诸东流的局面。因未及时寻求专业协助而节省的部分,往往需要双倍偿还——既包括无效的手续,也包括本应通过家事法院办理的正式程序。在就子女财产签署任何文件之前,请先确认谁持有亲权,以及法院要求何种许可。签字前,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之:亲权是对子女财产的法律权力及其法律代理——而非针对其本人,后者属个人照顾权。正因如此,许多手续才会「因缺少父亲签字」而受阻:当双方共同行使时,需两个签字;若一方缺席、受阻或拒绝,法律将以司法许可替代该签字(第244条)。出售子女的不动产始终须经法官核准(第254条);出境则是另一项独立的许可。以上皆不保证任何结果:每一案件均取决于其事实及在民事登记局所作的旁注登记。若您的手续陷于停滞,宜先厘清究竟由谁在形式上拥有亲权。Dahua Legal(大华律师事务所)以中文(普通话)与西班牙语为您提供服务,协助厘清您的案件。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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