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破产制度如何运作:依据第20.720号法律的企业清算与重整全流程 — 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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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破产制度如何运作:依据第20.720号法律的企业清算与重整全流程

贾晴雅 (Shujuan Jia) |

债务缠身、支票无法兑现、电话响个不停全是催收——"破产"二字开始在脑海中盘旋。或者情况相反:一位欠您货款的客户刚刚进入清算程序,而您不知道能否收回哪怕一分钱。规范这一切的法律是第20.720号法律,并已于2023年经第21.563号法律修订。首先应当明白的是,"破产"已不再是单一概念:存在三条不同的路径——重整、清算或重新协商——具体适用哪一条,取决于您是企业还是自然人,以及您是希望挽救经营还是有序地结束经营。以下我们将逐步、依据法律条文,向您说明清偿如何进行、以何种顺序进行,以及最令人揪心的问题:企业主本人及其所签署的个人担保将会面临什么。

1. 第20.720号法律与三条路径:重整、清算或重新协商

第20.720号法律——经2023年第21.563号法律现代化修订——依据其第1条,确立了破产程序的一般制度,旨在对债务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进行重整和/或清算,并对债务自然人的负债进行重新约定和/或对其资产进行清算。通俗地说:它界定了当您无力偿付时应当怎么做。

该法律区分两类债务人。债务企业指一切私法法人,以及在此前24个月内曾为第一类别纳税人的一切自然人。债务自然人指不属于上述定义的自然人(例如负债累累的受雇劳动者)。这一区分决定了适用于您的程序。

存在三条主要路径:

  • 重整:适用于希望继续经营、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重组债务的企业。
  • 清算:变现(出售)企业资产,并据此按法定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可分为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
  • 重新协商:一项在监管局进行的行政程序,免费办理,仅面向自然人。

使这套机制运转的有三个角色:监督人(Veedor),其职责是在重整中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清算人(Liquidador),负责变现债务人资产并力求清偿债权;以及破产与重整监管局(Superir),负责监管前两者并管理破产公告栏。

2. 重整:如何设法挽救企业(以及60天的保护盾)

如果经营本身可行,只是被债务拖垮,重整便是避免关门的途径。它仅适用于债务企业,由企业向其住所地法院提交申请启动。

其最有力的手段是破产财务保护(PFC):一面临时的盾牌。作出重整裁定后,第57条规定,在60天内(可延长)债务人享有该项保护,据此不得对其宣告或启动清算,亦不得对其提起执行之诉、任何形式的强制执行或租赁之诉中的返还。简言之:司法催收被冻结,在您协商期间任何人都不能查封您的财产。此外,现行合同继续有效,不得仅因进入重整而被提前终止。

这60天并非固定。第58条允许在代表30%以上负债的债权人支持下再延长至多60天;若支持达到50%以上负债,可一次性延长至多120天

在此期间,债务人在监督人协助下提出一份司法重整协议,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若获通过,企业即可在债务重组后继续运营。若债务人未履行相关步骤或协议被否决,法院可直接转入清算。

3. 清算:自愿或强制(以及申请的费用)

当已无挽救可能时,便进行清算:出售资产,以所得款项清偿。有两扇入口。

自愿清算。第115条允许债务企业自行向法院申请自愿清算,并附上资产、债务、员工、诉讼及其税务和银行信息的完整清单。这是企业主承认无以为继、请求有序结业的方式。

强制清算。第117条将其交由债权人行使:当债务企业停止清偿一项载于已到期执行名义的债务,或存在两项以上执行程序而无足够财产时,任何债权人均可请求启动对债务企业的清算。请注意一个重要细节:该事由不得针对企业的保证人、从属共同债务人或个人担保人(avalistas)提出——我们将在关于企业主的章节中再次讨论这一点。

申请强制清算既非免费亦非无须成本:第118条要求附上一张以法院为受款人、金额为100个发展单位(UF)的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用于支付初始费用及清算人报酬。若随后作出清算裁定,该款项将作为申请债权人的第一类别优先债权予以承认。

送达起诉后,债务人须出席初步听证(第120条),在庭上可以提存并付款、承认请求、转入重整或提出异议。若不出庭或不作任何表示,法院即作出清算裁定。

4. 清偿顺序:谁先受偿(债权顺位)

这是每个人都会问的问题:一旦清算,谁能受偿、以何种顺序?答案不在第20.720号法律中,而在《民法典》第2472条,该条界定了第一类别债权——即以债务人财产优先于一切人受偿的债权。

该条按顺序列举了,其中包括:

  •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及清算程序本身的开支。
  • 劳动者的报酬、家庭补助、某些劳动补偿金,以及社会保障缴费,均以法律规定的UF限额为限。
  • 劳动性质的法定及约定补偿金,按服务年限设有上限。
  • 国库因代扣及附加税产生的债权(例如您代收的增值税)。

其逻辑清晰,值得理解:劳动者与国库排在前列。只有在清偿第一类别之后,才轮到拥有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债权人受偿;而排在队伍最末的是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无担保的供应商通常就处于此位。因此,若您的债务人破产、而您采用的是简单赊销,现实地看,只能期望按财产所能覆盖的程度收回一部分,甚至一无所获。

5. 那么企业主呢?个人担保不会消失

这里是最令人辗转难眠的部分。一般规则是,企业(如股份公司Sp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非以股东的钱包。但这在实践中有一个重大保留:企业主为取得信贷而签署的个人担保与保证是独立的债务,企业的清算并不会将其抹去

第20.720号法律在第117条中已有暗示:请求对企业强制清算的事由不得针对保证人、从属共同债务人或个人担保人提出。这保护担保人不被通过该途径卷入企业破产——但并不消灭其个人债务。持有您担保签字的银行或供应商,仍可通过普通途径向作为个人的您追偿。

那么,若这笔个人债务令您不堪重负?此时便轮到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登场,其有两条专属选择:对本人财产的清算,或——若属债务自然人——即将谈到的重新协商。许多企业主往往为时已晚才明白的关键在于:结束企业与解决个人担保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宜从一开始便一并规划,而非等到起诉已至。

6. 自然人的重新协商:无须法院且免费

对于负债累累的自然人——包括因个人担保而不堪重负、且符合债务自然人条件的企业主——法律在监管局面前开辟了一条行政途径,无须强制委托律师,亦无法院费用。

第260条设定了门槛:债务自然人若有两项以上逾期超过90个自然日、当前可请求履行且来源各异的债务,且其总额超过80个发展单位(UF),在未被送达简易清算起诉的前提下,即可进入重新协商。诸如扶养费与经济补偿等债务被排除在外。

一旦监管局裁定申请可受理,第264条便启动一面与重整类似的盾牌:在程序进行期间,不得请求对该自然人进行清算,亦不得对其提起执行之诉、任何形式的强制执行或租赁返还,时效中止,约定的迟延利息停止计算。其目的在于,在监管局主持的听证中,与全体债权人同时坐下来,商定一份切合实际的清偿方案。

7. 耗时多久、多少人在使用,以及若您的债务人破产该怎么办

法律为各阶段设定了期限(可延长的60天破产财务保护、各次听证、债权申报期等),但一次清算的实际总耗时取决于财产规模与资产复杂程度:可能从数月到数年不等。因此,请勿轻信确切期限的承诺;诚实的做法是按阶段规划。

就数量而言,2023年的改革改变了格局。据破产与重整监管局(Superir)公布的数据,2024年企业清算较上一年大幅下降,而针对个人的程序——清算与重新协商——则显著增长,其中首都大区集中了近半数案件。趋势十分明显:改革之后,面向自然人的机制被使用得远为频繁。

而如果破产的是您的债务人,具体的步骤是申报您的债权:在期限内参加程序,证明对方所欠数额及您所享有的优先顺位。若不申报,您将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及时查阅破产公告栏并迅速行动,正是收回部分与一无所获之间的分水岭。

  律师提醒

如果您为公司融资提供了个人担保或以住房设立抵押,公司清算并不会消除这笔债务:债权人仍可就您的个人财产追偿,这类问题绝非自行研读法条几日便能厘清。混淆重整与重新协商程序,或错过在破产公告栏(Boletín Concursal)内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都是代价高昂的错误,足以让您被排除在清偿分配之外。因省却及时的专业咨询,您可能最终要以住房为一笔公司已无力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第20.720号法律经第21.563号法律修订,并非只提供单一的"破产",而是三条路径:重整企业(享有破产财务保护的60天盾牌)、清算企业(自愿或强制),或者——就自然人而言——在监管局面前重新协商。一旦清算,清偿顺序由《民法典》第2472条决定:劳动者与国库在先,其后是物权担保,最后才是普通债权人。许多企业主往往为时已晚才明白:结束企业并不能抹去企业主所签署的个人担保——那是独立的债务,会存续下来,必须以个人身份面对。每种情形都有各自的期限、条件与金额(重新协商的80个UF、申请强制清算的100个UF)。因此,在签署任何文件或错过任何期限之前,宜与律师坐下来审视您的具体情况。在大华律师事务所(Dahua Legal),我们以中文(普通话)与西班牙语为您提供协助。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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