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清算:分居时财产归属详解
您结婚了,或正在考虑分居,随之而来的便是那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财产究竟归谁所有?婚姻期间购置的房子、车子,以及您经营起来的生意,究竟需不需要分割?在智利,答案取决于夫妻财产制度,而绝大多数人其实从未认真选择过:他们在未签署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自动适用了法律默认的制度。对于在境外(例如在中国)结婚的人士而言,这里还存在一个巨大的盲区:智利法律对您婚姻财产的认定,与您的想象可能完全不同。以下,我们将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用通俗的语言为您说明:您适用何种财产制度、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如何分割。
1. 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及默认适用哪一种
在智利,婚姻共有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完全分别财产制以及婚后所得共享制。三者的根本区别只在于一点:夫妻双方的财产究竟是混同还是分离。
您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如果不作任何约定,将默认适用哪一种制度。《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无相反约定,仅凭结婚这一事实,即视为已成立夫妻共同财产制(第1718条)。也就是说,若您在智利结婚且未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另作选择,即便您从未讨论过此事,也已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 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组成一个共同财产(即共同体),并在制度终止时予以分割。
- 完全分别财产制:各自拥有并管理自己的财产,无需分割。
- 婚后所得共享制:婚姻存续期间如同分别财产制运作,但在制度终止时对双方各自取得的收益进行结算补偿。法律规定:双方财产保持分离,各自自由管理、使用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第1792-2条)。
2. 哪些财产进入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构成与补偿
若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关键问题在于:哪些财产落入共同的"财产袋"(即"共同财产"),哪些仍属各自的个人财产。第1725条对此作了列举。以下财产等归入共同财产:
- 婚姻期间因各类工作所得的薪资及报酬。
- 共同财产及各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收益、租金及利息。
- 婚姻期间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切财产(简言之,即您所购置之物)。
请注意:一般而言,您在婚前已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无偿方式)所得的财产,不进入共同财产,仍归您个人所有。但您带入婚姻的金钱及动产则会进入共同财产,法律相应地承认您享有补偿权:共同财产在清算时须向您支付相应价值(第1725条第3项、第4项)。在实践中,补偿权正是财产分割时争议的主战场。
3. 婚姻存续期间由谁管理财产,以及妻子的保留财产
在这一点上,夫妻共同财产制显露出其古老的渊源。根据第1749条,丈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责人,据此管理共同财产以及妻子的个人财产,但须受一定限制。这正是许多女性不愿适用此制度的原因:日常管理权归于丈夫。
不过,法律设立了一个重要的缓冲机制:第150条规定的保留财产。已婚妇女若从事独立于丈夫之外的工作、职业或行业,则就该项工作及其全部所得而言,视为分别财产。简言之:妻子凭自身工作所得由其本人管理,不受丈夫管理权支配,任何相反约定均属无效。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保护,且无需任何人授权即可享有。
4. 境外结婚者的盲区(例如在中国结婚)
这是最令我们华人社区客户感到意外的一点,值得您静下心来仔细阅读。第135条中关于境外婚姻的条款明确规定:在境外结婚者,在智利被视为分别财产制,除非他们在圣地亚哥市第一区登记处登记婚姻,并在登记时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婚后所得共享制。
用现实生活的话来说:若您在中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结婚后来到智利,在这里法律默认将您视为分别财产制。除非您在智利登记婚姻时明确另行约定,否则不存在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这带来极为重大的后果:各自拥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仅凭结婚这一事实,配偶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对方所购财产一半的权利。许多华人夫妻误以为适用其原籍国所熟知的制度,实则不然。建议您在智利购置房产或创办生意之前,先厘清自身的财产制度状况。
5. 婚姻存续期间如何变更财产制度
好消息是:财产制度并非终身不可更改。第1723条允许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婚后所得共享制或完全分别财产制。这是一种十分常用的途径,例如当夫妻一方准备创业、希望保护另一方财产时。
方式很重要:该约定须在公证人面前以公证文书形式作出,且唯有在该文书于相应婚姻登记旁注登记后,方对双方及第三人产生效力。若无此旁注登记,该变更在法律上视为不存在。
两点实务提醒。第一:此项变更是单向的。一旦您脱离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律不允许再回归;您可以在分别财产制与共享制之间转换,但无法重新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二:该约定一经作出,不得仅凭夫妻双方合意而撤销。签署前请务必慎重考虑。
6. 家庭财产:无论如何都保护住所
有一项适用于任何财产制度、却常被忽视的工具:家庭财产的申报。第141条允许将作为家庭主要住所的不动产及其内的家具申报为家庭财产,无论婚姻适用何种财产制度。
它在实践中有何用处?它保护居住在该住所内的一方配偶,即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经申报为家庭财产,该住所未经另一方配偶授权,不得出售、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这是一项关键的保护,尤其在有子女、且房产仅登记于一方名下时——对于因在境外结婚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这种情形十分常见。
7. 财产清算:协议清算或经仲裁员分割
当夫妻共同财产制因离婚、婚姻无效、一方死亡或依第1723条约定而解除时,须进行清算:结算账目、支付补偿并分割剩余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很简单:完成各项扣除后,剩余部分(即共同所得)由夫妻双方各分一半(第1774条)。这正是问题的核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期间所得对半分割。
清算有两条途径:
- 协议清算:若双方均对其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且达成一致,可直接在公证人面前清算,无需诉讼。这是最快捷、最经济的途径,也是始终值得首先尝试的方式。
- 经仲裁员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法律要求通过强制仲裁解决。《法院组织法》第22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须由仲裁员裁决。此途径涉及仲裁员(分割人)及律师的费用,实践中可能耗时较长——视财产复杂程度与争议程度而定,可能需数月甚至数年。
因此,当涉及财产时,尽早咨询专业意见十分值得:一份妥善的协议,其成本通常远低于一场争执不下的分割。
律师提醒
若您在境外结婚,却自行认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在未按第1723条要求以公证文书办理并完成旁注登记的情况下变更财产制度,这类错误事后无法补救:手续不合规者,法律视为该变更从未发生,而财产制度的变更又是单向的,无法恢复原状。因图一时省事而未及时核实,最终可能发现自己并无所设想的共同财产,或被锁定在无法退出的制度中;若双方又无法就清算达成一致,还须诉诸强制仲裁,耗时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而非在公证人面前快捷经济地解决。建议在购置房产、创业或签署任何约定之前,先核实您的财产制度。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总结而言:智利有三种夫妻财产制度。若您在此地结婚且未作任何约定,即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期间所得归入共同财产,最终对半分割。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继承、赠与所得不进入共同财产;而薪资及有偿取得的财产则会进入,就带入的财产享有补偿权。若您在境外结婚——例如在中国——智利法律将您视为分别财产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这正是最易引发问题的盲区。您可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经旁注登记的公证文书变更财产制度,但此为单向途径,无法回归。您始终可以通过将家庭住所申报为家庭财产来加以保护。分居时,在公证人面前协议清算,比诉诸强制仲裁分割更为快捷经济。以上内容均无法替代对您具体案件的审查:文书上的数字与名字都会改变结果。杜华律所以中文与西班牙文为您服务,帮助您审查财产制度、理清账目,防患于未然。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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