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探视权如何运作:「直接与经常性联系」分步详解 — 大华律师事务所
大华
文章 家庭法

智利探视权如何运作:「直接与经常性联系」分步详解

贾晴雅 (Shujuan Jia) |

您没有与孩子同住,却希望能够见到孩子。而对方却百般刁难、擅自更改约定的日期,甚至干脆不出现。在智利,这一权利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名称——「直接与经常性联系」(relación directa y regular),并且有一条清晰的路径:首先必须经过强制性的庭前调解;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家事法庭通过诉讼确定一套具体的安排。以下,我将依据法律条文,逐步为您说明法院如何确定这一安排、通常会作出怎样的裁定,以及当对方不履行时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 首先要明确:在智利这不叫「探视」,而叫「直接与经常性联系」

在日常用语中我们常说「探视」,但智利法律使用的是另一个术语:直接与经常性联系(relación directa y regular)。《智利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未拥有子女个人照顾权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与子女保持直接与经常性的联系。

同一条文将其定义为「旨在使未行使个人照顾权的父母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家庭纽带,通过定期而稳定的接触得以维系」的联系。简言之:这既不是一种恩惠,也不是一种奖励,而是子女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您的一项义务。其确定方式有两种:与照顾子女的一方直接协议确定;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官确定。

2. 起诉前的强制步骤:庭前调解

在诉诸法院之前,法律要求您必须先经过庭前调解。设立家事法庭的第19.968号法律第106条规定,关于直接与经常性联系的案件——与扶养费、个人照顾权案件相同——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前提交调解

需要明确掌握的具体信息:

  • 调解自调解员被指定之日起最长为六十天,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再延长最多六十天(第110条)。
  • 若达成协议,则以书面形式记录,经核准后具有判决的效力;若未达成,调解员将出具调解不成证明书
  • 该证明书是起诉的必备文件:第57条要求在起诉时一并提交。

关于例外情形需要说明一点:并非任何家庭暴力的情节都能免于调解。第106条将下列情形排除于庭前调解之外:被诉一方已因构成家庭暴力的犯罪被定罪,或因对另一方施暴而在第20.066号法律第12条设立的专门登记簿中留有记录;此外还包括第19.947号《民事婚姻法》第54条规定的过错离婚情形。因此,判断标准是「定罪或在该登记簿中留有记录」,而非笼统地主张存在暴力。

3. 若无法达成协议:向家事法庭提起诉讼

若调解失败,您可凭调解不成证明书向家事法庭提起直接与经常性联系之诉。案件依第19.968号法律的一般程序进行:先举行准备庭;若在准备庭未能达成协议,再举行审理庭并在庭上举证。

两点务实的提示:

  • 所需时间因案而异。在实务中,从调解、准备庭到审理庭,可能历时数月。并无统一而确定的期限,取决于法院的案件负荷与案件的复杂程度。
  • 在诉讼期间,法官可确定一项临时性安排,以免等待期间父母与子女的接触中断。

4. 法官会确定怎样的安排,依据哪些标准

在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官裁定。《民法典》第229条要求法官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其被倾听的权利及其能力的发展,并特别考量以下四项要素:

  • 子女的年龄。
  • 子女与相应父母一方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情感联系
  • 已协议或已确定的个人照顾权安排
  • 依子女最佳利益应予考量的任何其他要素。

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时间表」。在实务中,智利法院通常会作出诸如隔周周末、分配一半的学校假期及节日、以及子女或父母生日等特殊日子的安排。这些是常见做法,而非法律规则:每一套安排都会依个案调整。

当子女面临风险时,实务中法院可安排监督下的探视或在指定会面点进行。这以第229条本身为依据,该条允许在联系「明显损害子女福祉」时中止或限制联系,且须以说明理由的裁定作出。

5. 祖父母(及其他亲属)同样可请求探望孩子

维系亲情纽带的权利并非仅属于父母。《民法典》第229-2条承认,子女有权与其祖父母保持直接与经常性的联系。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法官将依子女的利益,并采用与第229条相同的标准,确定这一联系的方式。

6. 如果对方不履行怎么办?强制措施与时间补回

这是最令人揪心的问题:确定了安排,而对方却不履行。法律提供了应对手段。第16.618号法律(《未成年人法》)第66条规定,凡违反确定《民法典》第229条直接与经常性联系行使方式之裁定者,将依《民事诉讼法典》第543条的方式受到强制

这种强制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第543条允许法院处以最长十五天的拘留或相应比例的罚款,并可反复采取该措施直至履行为止。第66条还规定,对扣留子女物品且经法院要求仍拒不交还者,同样予以强制。

一个实用的细节:如今直接与经常性联系规定于《民法典》第229条,其不履行通过《未成年人法》第66条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典》第543条予以制裁。此外,在实务中还可请求法院安排补回所失去的时间;建议您结合个案与律师商议后提出。

7. 如果孩子不愿意见父亲或母亲呢?

这种情况常见,尤其是较大的子女:孩子说不愿意去。请注意,这种拒绝并非自动生效。第229条要求法官倾听子女意见,并斟酌其年龄与成熟度,但始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准,而非以父母一方的意愿为准。

同一条文仅允许在联系明显损害子女福祉时中止或限制联系,并要求法院以说明理由的方式作出裁定。换言之:孩子受到影响或存在个别问题是一回事,而真正的风险则是另一回事。法官会在技术顾问团的协助下逐案加以区分。

  律师提醒

如果您在没有备齐调解不成证明书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笼统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而未能证明对方已被定罪或在第20.066号法律第12条登记簿中留有记录,法院可能直接驳回您的诉讼——这意味着您将多等数月才能再次见到孩子。同样,若对方不履行已确定的安排,而您不清楚如何正确申请第66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最长十五天拘留或可反复采取的罚款),这一本可为您争取权利的工具便可能因申请文书不当而落空。因贪图一时便利而自行处理,往往换来的却是您最想挽回的东西——与孩子相处的时间。通过 WhatsApp 直接联系贾晴雅律师。

小结

「直接与经常性联系」是探视权的法律名称,它首先是子女的权利,其次才涉及父母。路径清晰:先经强制性庭前调解(最长六十天,可再延长六十天);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向家事法庭起诉,由法院依子女的年龄、亲情纽带及最佳利益确定安排。若对方不履行,可依《未成年人法》第66条及《民事诉讼法典》第543条采取真实的强制措施——拘留或罚款。以上均不保证任何具体结果:每一案件都取决于其事实与证据。若您正面临此类情形,Dahua Legal(大华律师)可以中文普通话与西班牙语陪伴您,逐步理清您的案件。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律服务

对您的情况有疑问?

直接与贾晴雅律师沟通

用中文或西班牙语,无需层层中间人。立即预约视频咨询,我们一起梳理您的案件。

立即通过 WhatsApp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