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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入室强力抢劫(《刑法》第440条):哪些情节加重
贾晴雅 (Shujuan 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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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440条处罚什么
《刑法》第440条针对在供居住或旨在居住处所及其附属部分实施的对物暴力抢劫。具备该条所列情节时,刑罚为重惩役最低档。
二、情节:翻墙、钥匙、诱使
同条要求具备下列方式之一:
- 1° 翻墙等:从不供出入的途径进入,凿洞、毁墙毁顶,或毁门毁窗;
- 2° 使用假钥匙、被盗真钥匙、撬锁工具或类似工具进入;
- 3° 诱使佣工,或使用假名、假冒当局进入。
(摘录中第4项已删除。)
三、非居住处所(第442条)—对照
第442条对非居住处所抢劫,在存在翻墙、毁内门/柜/箱或使用假钥匙/撬具时,处轻惩役中至最高档。辩护须明确场所是否“供居住或旨在居住”:刑罚阶梯不同。
四、与对人之暴力的关系
若另有对人之暴力或恐吓,则适用第433、436条(见暴力抢劫)。对物强力进入不同于对居住者的袭击。
律师建议
若被控“入室抢劫”,核查是否确有翻墙或假钥匙:若无第440条情节,定性可能不同。WhatsApp
小结
第440条规定:对供居住或旨在居住处所(及其附属)以对物暴力抢劫,在存在翻墙、使用假钥匙/撬锁工具,或通过诱使佣工、假冒当局进入时,处重惩役最低档。第442条规范非居住处所,刑罚与情节不同。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