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收赃罪:善意买受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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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刑法

收赃(《刑法》第456条之二A):明知非法来源与买受人辩护

执业律师

一、主观要件:明知或应知

《刑法》第456条之二A不要求本人是盗贼:只要以任何名义持有、运输、购买、出售、改造或商业化非法来源之物(被盗、被抢等),且明知或应知其来源即可构成。

“善意”争点在此:过低价格、无发票、卖方无所有权、车辆历史等均为证据上的迹象,须举证讨论。

二、基本刑与量刑因素

刑罚:轻惩役任一档,并罚金5至100 UTM。法院应特别考虑财物价值,以及若作者知道取得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三、车辆与更重规则

若对象为机动车或公用事业网络之物(电、气、水、电信等),同条处更重刑(轻惩役最高档及相应罚金)。若车辆取得时对合法持有人实施了第439条行为,还有更严厉档次;若同一事实已构成第433条或第436条第1款抢劫,则有不适用之例外。

四、累犯与买受人建议

同条对再犯或累犯加重,车辆/网络物品另有规则。买受人应:核实所有权、过户、发票、是否被报失窃。若已正式化,见收赃指南、正式化与刑事辩护。

律师建议

若以过低价格且无手续购买汽车或手机,构成要件会审查您是否“应知”来源。请保留发票与转账。WhatsApp

小结

收赃(第456条之二A)处罚明知或应知来源而持有、运输、购买、出售、改造或商业化盗窃、抢劫、牲畜盗、木材盗、收赃或第470条第1项侵占之物者。基本刑为轻惩役任一档并罚金5至100 UTM。车辆与公用事业网络有更重规则,再犯/累犯加重。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

关于作者

Shujuan Jia — abogada, Dahua Legal

执业律师 · 刑法与刑事科学硕士(瓦尔帕莱索天主教大学)

在智利持牌的刑事辩护律师,已办理逾 1,000 件案件,并在伊基克自贸区拥有逾 10 年的进出口企业经营经验。以中文及西班牙语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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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本文为有关智利法律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更不代表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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