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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智利暴力或恐吓抢劫:构成、刑罚与被指控时怎么办
贾晴雅 (Shujuan 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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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与盗窃(第432条)
《刑法》第432条划定主线:未经所有人同意、以营利意图占有他人动产,若使用对人之暴力或恐吓,或对物之暴力,构成抢劫;若无暴力、恐吓与对物暴力,则为盗窃。
审判中最常见的争点即此界限:是否确有恐吓?是盗窃还是真正的抢劫?
二、何为暴力或恐吓(第439条)
第439条将下列情形视为暴力或恐吓:殴打;为使交付财物或阻止反抗的威胁;任何足以恐吓或强迫交付的行为;伪称有当局命令或假冒司法人员或公务员。
对车辆还有特别规定:为占有车辆或车内财物而打碎车窗且车内有人,或威胁车内儿童安全(不妨碍提出反证)。
三、严重刑罚阶梯(第433条)
存在暴力或恐吓时(抢劫前、中或为脱逃而在后),第433条按结果加重:
- 1° 若因抢劫或在抢劫之际另犯杀人或强奸:重惩役最高档至加重终身监禁;
- 2° 若造成第395、396条或第397条第1项伤害:重惩役最高档至终身监禁;
- 3° 若造成第397条第2项伤害,或扣留被害人以勒索或超出作案所需时间:重惩役中档至最高档。
四、一般规则、突袭与车辆(第436条)
在第433条情形之外,暴力或恐吓抢劫处重惩役最低至最高档,不论财物价值(第436条第1款)。
同条还将以突袭或制造混乱方式夺取被害人身边钱物规定为抢劫(轻惩役中至最高档);并将在进出住所或工作时以突袭/分心夺取车辆等规定为抢劫(轻惩役最高档),但若有暴力或恐吓则适用第1款。
五、实务辩护与程序
清单:(1) 逐分钟还原事实(“暴力”从何时开始);(2) 视频、证人、伤情鉴定;(3) 参与程度(《刑法》第15–16条);(4) 争强制措施(见预防性羁押与第155条);(5) 勿与盗窃或收赃混淆。
大华刑事辩护:中文与西班牙语。
律师建议
暴力抢劫案件中检方常申请预防性羁押。辩护焦点在构成要件(是否有暴力/恐吓)、参与程度与证据。无律师勿陈述。联系贾律师
小结
抢劫是以营利意图、使用对人之暴力或恐吓或对物之暴力,占有他人动产;否则为盗窃(第432条)。暴力/恐吓抢劫刑罚严厉(第433、436条),定义见第439条;第436条还规定突袭抢劫与车辆情形。一般规则下刑罚不取决于财物价值(第436条第1款)。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