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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突袭抢劫(《刑法》第436条):与盗窃、暴力抢劫的区别
贾晴雅 (Shujuan 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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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436条(突袭情形)原文要旨
《刑法》第436条相关部分规定:以突袭,或在聚集场所假装斗殴,或以其他制造拥挤/混乱的手段,夺取被害人身边钱物的,视为抢劫,处轻惩役中至最高档。
二、与盗窃(第432条)的区别
若无暴力、恐吓与对物暴力,第432条定为盗窃。第436条的“突袭”是针对被害人身边财物的特别抢劫定性。辩护争执行方式,以及是否确有突袭/混乱,抑或仅为无该加重因素的占有。
见盗窃。
三、与暴力抢劫(第1款及第433条)的区别
第436条第1款对暴力或恐吓抢劫(第433条情形之外)处重惩役最低至最高档,不论价值。其后突袭条款为另一阶梯(轻惩役)。若有恐吓或殴打,可能升格(见暴力抢劫及第439条)。
四、证据与辩护
街拍视频、证人、时间顺序与是否有伤情决定定性。现行犯适用《刑事诉讼法》(见拘留)。服务:大华刑事。
律师建议
抢包或突然夺物时,定性(盗窃/突袭/暴力)改变刑罚与羁押风险。勿在未阅读指控前接受罪名。WhatsApp
小结
《刑法》第436条在暴力/恐吓抢劫规则之后,将以突袭、假装斗殴或制造混乱方式夺取被害人身边钱物规定为抢劫,处轻惩役中至最高档。不同于第1款(暴力/恐吓、重惩役),也不同于第432条盗窃。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