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与犯罪:惯常虐待、强制措施与程序限制
一、何谓家暴(第5条)
依第20.066号法律第5条,凡侵害生命、身体或精神完整、性自由/性不可侵犯性,或经济生存/自主,且对施暴者具有或曾具有下列关系者,构成家庭暴力:配偶或民事同居伴侣;同居人;无同居的情感或性伴侣;共同子女的父或母;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姻亲。规范并扩展至伴侣一方之亲属,以及家庭照护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残疾人。
报案总指南:家暴报案。
二、家事 vs 刑事(第6、14条)
第6条将不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交由家庭法院(第19.968号法律)。构成犯罪则走刑事。第14条设立惯常虐待:对第5条所列之人惯常实施身体、性、精神或经济暴力,处轻惩役最低至中档;若事实构成更重犯罪,则仅适用该罪刑罚。惯常性依行为次数与时间接近判断,受害人可不同;已有刑事无罪/有罪判决的事实不计入。
三、刑事强制与附属措施(第15–16条)
第15条允许在家暴类犯罪侦查或程序的任何阶段,甚至正式化之前,由保障法官或刑事口头审判庭裁定保护被害人的必要强制措施(包括第19.968号法律第92条等)。第16条要求在刑事程序适用第9条附属措施(离开住所、禁止接近等),期限6个月至2年,若事由仍存可应被害人请求延长。
强制措施总框架:刑诉法第155条等。
四、附条件中止与协议(第17、19条)
附条件中止程序时,第17条要求以第9条一项或多项措施为条件,并可叠加刑诉法第238条。不得仅以治疗项目或家庭辅导为唯一条件。被害人与自诉人须收到听证通知;到场时须听取并考虑其意见,并可非公开听证。
第19条明确:家暴类犯罪程序不适用刑诉法第241条(赔偿协议)。双语辩护/自诉:大华刑事。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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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第20.066号法律界定家庭暴力(第5条),并区分家庭法院管辖行为(第6条)与刑事路径。惯常虐待罪(第14条)处罚惯常身体、性、精神或经济暴力,处轻惩役最低至中档,除非有更重犯罪。刑事诉讼中正式化前即可强制措施(第15条)、附属措施(第16条)、附条件中止的强化条件(第17条),且不得适用赔偿协议(第19条:不适用刑诉法第241条)。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