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绝酒精检测(第195条之二):最高法院5672-2025
一、实务问题
临检司机:已做呼气检测且数值偏高,后在急救站等拒绝血液酒精。是否还要另定《交通法》第195条之二(无正当理由拒绝)?
争点在构成要件:法条是拒绝“呼气检测或其他科学检验”(最高法院所引文本;请核交通法统一文本现行版)。
二、案号5672-2025的事实(匿名)
圣地亚哥第四保障法院除其他外,以醉驾致损害及轻伤(第196条关联第110条)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血液酒精(第195条之二)定罪,事实为2024年4月拉斯孔德斯。已有呼气结果1.21 g/L及拒绝血液酒精记录。
辩护仅就第195条之二提起无效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73条b款)。
三、多数意见法理
第二刑事庭(案号5.672-2025,2026年2月10日)认为第195条之二使用选择连词“或”:接受一种可能的科学检测即可。已做Intoxilyzer即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情形下再强迫血液酒精并以拒绝论罪,不在第195条之二第1款构成要件内。
结论:错误适用第195条之二 → 撤销并就该罪无罪(未上诉部分的醉驾致损害/轻伤定罪依判决框架保留)。
四、异议意见与使用边界
有异议意见:认为警察可要求一种或多种合适检测,拒绝“部分”检测亦可成罪。故法理并非全体一致。
边界:(1) 不使拒绝一切检测合法化;(2) 关于重伤/死亡事故的款项措辞不同(证据性呼气或第183条检验)— 勿从本案概括;(3) 核对BCN;(4) 公开传播时匿名。更多:醉驾最高法院专题、无效上诉、刑事。
律师建议
若已做呼气检测仍因第195条之二被判,研读5672-2025。这不是拒绝一切检测的通行证。交通刑事 WhatsApp
小结
案号5.672-2025(2026年2月10日)第二刑事庭多数撤销并对《交通法》第195条之二无罪:司机已做呼气检测(Intoxilyzer)后拒绝血液酒精时,法条“呼气检测或其他检验”为择一而非并用。有异议意见。务必在BCN(idNorma 1007469)核实现行文本与事实前提。
重要提示: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规可能随时间变更;您的情况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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